亞寶斯福基督教錫安堂會章

一、本會法定名稱為:ZION CHINESE CHRISTIAN REFORMED CHURCH OF ABBOTSFORD, B.C. 中文定名為:亞寶斯福基督教錫安堂。

二、本會隸屬:基督教改革宗〈CHRISTIAN REFORMED CHURCH IN NORTH AMERICA,以下簡稱CRC 或改革宗〉之B.C.省東南區會〈CLASSIS B.C. – SOUTH-EAST〉組織。

三、本會之宗旨:

1.          基督乃是教會之元首,教會是基督身體,是由蒙揀選的信徒組成,為傳揚聖經教導,榮耀耶穌基督之名。

2.          我們全心事奉主,人人參加聖工,同享主賜恩福。

3.          我們的心尊主為大,把 神放在第一位,每動一念,每發一言,每行一事,每到一處,不是想我能得到什麼,乃是怕主將失去什麼。

4.          我們看人比自己強,總要欣賞其長處,包容其短處,紀念其好處,擔當其難處,使每一恩賜均被尊重,為主使用。但決不高舉人,免人跌倒;不論斷人,免我虧損。

5.          我們確認施比受更有福,一切財物都為 神所賜的,以感恩的心領受並給予。

6.          我們必須拆毀人與人間隔斷的牆,互相接待,彼此服事,不給惡者留地步。個人是非恩怨可以不計,唯有真理異端不能妥協。

7.          我們對外門戶開放,凡願接受耶穌基督為其個人救主,遵守聖經教訓,相信三位一體真神,且真心悔改認罪者,都有權與我們一同敬拜,配搭事奉,榮 神益人。

四、信仰告白:

本會所遵照之信仰乃根據改革宗所頒布之比利時信條THE BELGIC CONFESSION OF FAITH

1.          我們都用心相信,用口承認只有一位獨一的真 神。

2.          我們相信聖經包括兩卷,即舊約與新約,乃聖經的正典,此外無任何書可與之相比。我們承認神記載下來的這道不是出于人意,乃是屬 神的人受聖靈的感動而發言。我們接受這些經卷為神聖的經典,作為我們信仰的規範與根基,並且堅固我們的信仰;毫無疑惑地相信其中所包括的一切。

3.          根據此真理並 神的道,我們相信三位一體的獨一真 神,就是聖父、聖子、聖靈,有三個位格卻是一位神。聖父非聖子,聖子亦非聖父;照樣,聖靈既非聖父,亦非聖子。雖然如此,這些位格如此分清,但不分開,亦不互相混合;因為聖父並未取了肉身,聖靈亦未如此,只有聖子。聖父向來未有離開聖子,或離開聖靈。因為他們是同永遠與同質的。無始無終,無先無後;因為他們在真理上,在能力上,在善良上與恩慈上是三而一的。

4.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乃是 神的獨生子,從永遠而生,非受造亦非被造,乃與聖父同永遠、同本質,是 神榮耀的光輝,是 神本體的真像,在凡事上與聖父同等。

5.          我們也相信並承認聖靈從永遠由父與子發出,因此聖靈既非受造、創造,亦非所生,乃是由聖父、聖子所出,聖靈在次序上說是三位一體的第三位;與聖父、聖子有同一的本質、尊嚴與榮耀;因此聖靈正如聖經所教導的,乃是真實永遠的神。

五、會友資格: 

1.   受洗資格:申請受洗 凡蒙聖靈光照,知罪悔改,誠心相信並願意接受主耶穌 為救主,經由本會牧師、長老或執事輔導有關得救、基本真理,並查 問信德,皆可受洗。

2.   會友資格:受洗後申請成為會友,須在本會,聚會两个月以上,經由長執會同意後,皆可 成為會友。

3.     申請入會─在其他基督教會接受洗禮之信徒,因遷居或特殊理由而離開前屬教會,固定在本會聚會二個月以上,並願意接受本會信仰,遵守本會會章者,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核及查問信德,由長執會通過並在會眾面前接納,即可成為本會會友。

4.      恢復會籍─在本會接受洗禮之信徒,或原為本會之會友,因遷居或特殊理由而離開本教會,今回到本會固定聚會在二個月以上,並願意恢復會籍。經由長執會通過,即可恢復成為本會會友。

5.      會友需滿十八歲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會友之義務及權利:

1.      義務:

(1). 凡屬本會之會友,皆要求以聖經之教訓為生活之準則,在言語和行為上活出重生的生命,勤讀聖經,竭力追求靈命長進。

(2). 不輕忽參加本會聚會,如主日崇拜、團契、查經禱告會、主日學等,並養成準時出席聚會的習慣,不要遲到早退。也要順從教會按真理所定之會章,不要單看教會的缺點而批評、指責,反而要以愛心提出改善教會的意見及幫助、分擔教會各項事工。

(3). 常存感謝的心,樂意奉獻供給教會的需要及聖工的發展。常常為教會禱告感謝主,肢體間要保持良好交通,彼此相顧,互相扶持,鼓勵栽培,同心合意向主祈求、敬拜,協力傳揚福音,為主發光。

2.      權利:

(1). 凡屬本會之會友可參加教會之會友大會及按會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七、會籍之認定及終止:

1.      本會會友,若有違背聖道行為,如〈加16-8;提後216-19;約貳7-11〉,玷辱基督聖名及教會聲譽,如〈林前511;帖後311-15〉,經長執會決議勸誡後仍不悔改者,將按情節輕重暫停或停止會籍。

2.      凡被本會停止會籍之會友,如真心悔改,須經半年以上顯著行動證明,再經由長執會討論應否恢復其會籍。

3.      凡在全年中從未出席本會之主日崇拜者,長執會有權暫停其會籍。

4.      凡自行提出退籍者,經長執會開會決議後,其會籍可即時宣告終止。

5.      遇有關未列明紀律事宜,必須遵照「改革宗教會規則」(Church Order of CRC)內所列明之規則執行。

八、組織與選舉:

1.      會友大會:

(1). 每年由長執會主席召開一次,並須在大會前兩週公佈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不能參加會友大會之會友,可先領選票以密封方式交予長老或執事代為投票。

(3). 出席依法召開之會友大會人數加上委託投票之會友人數,即成為法定有效人數。如遇特別事故,長執會有權依法在兩週前公佈召開臨時會友大會,出席此依法召開之會友大會人數和委託投票之會友人數,即成為法定有效人數。

(4). 一般議案經百分之五十一 (51%) 出席大會會友贊成者,即為合法決議案。一般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

(5). 會友大會將報告財政年度結算及各部門報告,及通過新一年度的財政預算。

(6). 選出下屆長老/執事及針對所有提案作出投票決定。

2.      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1). 本會會友均享有投票權。惟所有投票者,其年齡必須滿十八足歲或以上。

(2). 長老、執事被選舉資格:必須受洗四年或以上,成為本會會友至少一年,其靈性、事奉、品德均能作眾信徒之榜樣,符合「改革宗教會規則」的規定及提摩太前書三章1~13節及提多書一章5~9節者,均有被選舉資格。

(3). 長老、執事候選人必須在會友大會中以投票方式,獲得有效票數百分之五十一 (51%) 始可當選。

3. 長執會(The Council and Consistory)

 (1). 長執會具管理本會一切行政及聖工之決策權力與責任。乃本會會眾授權管理之最高決策議會。

(2). 由本會牧者及全體長老、執事組成。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如遇特別事故,則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其職權與責任按照「改革宗教會規則」。

(3). 長執會成員之人數最少四人,最多數目則由現任之長執會按工作需要為下一屆會務做出決定。長老之任期為三年,執事之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仍具被選舉資格。爲免退任長執之人數在同一時間超過長執會成員之半數,長執會有權要求其中退任長執再予延長任期。惟在此特殊情形下,延長期亦不得超過長老及執事之規定任期。

4. 長老及執事的資格與職責:

(1). 長老也稱為監督(徒廿1728;提前三17;多一58)。長老是指著他的屬靈的資格而言。監督是指他的職務說的(提前三5;徒廿28)。

(2). 關於長老、執事的資格,保羅在提前三113,和提多一59有詳細的指示。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提前三6)。執事也要先受試驗,若沒有可責之處,然後才可以按立(提前三10)。其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條:

a. 聖靈充滿(徒六3;參看:提前三13;多一9;徒六10
b. 智慧充足(徒六3;提前三45912;多一9
c. 有好名聲(徒六3;提前三23811;多一68

(3). 長老的職責:長老是協助牧師、及督導會友和長執的教義和靈命。牧養教會,同時要執行勸告和紀律。要參與和推動佈道事工及維護其信仰。聖經有關長老的教導如下:

a.       要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引導人歸主(多一9;提前三2)。

b.      務要牧養主的群羊(彼前五14;徒廿28)。

c.       是神的管家,須管理神的教會(提前五17,三5;多一7)。

d.      長老對教會的工作要按著 神的旨意做,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不是要轄制神託付的,乃是要作群羊的榜樣(彼前五23;徒廿28)。

e.       信徒要順服長老的教導(彼前五5;來十三17),也要敬重他們(提前五1719;帖前五1213)。

(4). 執事的職責:執事是代表基督向眾人施行祂的憐憫和愛心,特別是主的肢體。並且要鼓勵會友對有需要者作出忠心、順服的幫助。以聖經的話語作鼓勵和見證,確保言行合一。聖經有關執事的教導如下:

a.       執事的原文有「服事人的」,「僕人」等意。新約聖經譯作「僕人」(約二5;可九35),也譯作「執事」(西一7;提前三8;林前三5;羅十五8)。

b.      耶路撒冷教會選出七個人,雖然沒有稱他們為執事,但他們的工作就是執事的工作(徒六13)。

c.       執事不但會分擔一些事務的工作,他們也直接出去為主作見證。(徒六810)。

d.      七個執事中的腓利後來專在各處宣傳福音(徒 八 51 32 64 0,廿一8)。

e.       保羅說,作執事的須固守真道的奧秘,當求在真道上大有膽量(提前三913)。

f.        可由婦人中選出女執事(提前三1112;羅十六1)。

g.      執事既然和長老同是 神的管家,在教會裏就當順服屬靈權柄,忠心按所得的恩賜彼此服事(參看:彼前四9~11;林前四1~2)。

  5. 長執提名委員會:

(1). 除長執會成員為提名委員會當然委員外,另在會眾中選出最少兩人,組成長執提名委員會,原則上現任長執會主席為提名委員會主席,負責甄選下屆長老或執事候選人。

(2). 長執提名委員會須於會友大會前最少兩週宣布下屆長老或執事候選人名單。

九、牧師之聘任及職權:

1.      牧師/傳道之聘任,由主任牧師或聘牧小組提名,經由長執會決定最終人選一位,於適當時機向會眾報告候選牧者名稱。

2.      聘牧小組成員,除長執會成員為聘牧小組當然委員外,另在會眾中選出最少兩人,組成聘牧小組,負責甄選及提名,聘牧小組主席由聘牧小組內互選產生。

3.      候選牧師/傳道之投票,由長執會於投票日兩星期前的主日崇拜時間向會友宣佈。

4.      候選牧師/傳道必須在會友大會中獲取所投有效票數之四分之三或以上。

5.      牧師之職權及受聘條件,由長執會依照「改革宗教會規則」作參考而釐定。

十、聖禮:

1.          洗禮:

(1). 洗禮的意義:洗禮係受洗歸基督,在 神、在天使、在人、在魔鬼等面前所作之見證,宣告;與主基督同死、同埋、同復活。如羅馬書六:3~11所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 神活著。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 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2). 洗禮之目的:改革宗教會(Reformed Church)的傳統強調,洗禮是新的盟約(Covenant)之記號。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1509-1564)認為,洗禮有兩個目的:

a.           目的一:是加入教會的表記,好叫我們既被接入基督,就被列為神的兒女。

b.          目的二:是要增加我們對上帝的信心;是要我們在人面前承認我們的信仰。

(資料來源:加爾文著,《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第四卷十五章〈論洗禮〉)

(3). 洗禮之方式本教會乃施行全身洗禮或點水禮。

2.          聖餐:

(1). 聖餐的意義:紀念主,從主的教訓中(林前十一2426),我們領受聖餐,就是要紀念主為我們的罪作了贖罪祭,洗淨我們的罪愆;作了挽回祭,挽回上帝對我們的忿怒;時常想念、感謝主的恩典,並積極傳揚主的救恩。

(2). 聖餐的目的:是信徒透過領受主的餅和主的杯,來分享耶穌基督的生命。因為基督是生命之源,祂有完全的生命,並能將此灌輸給我們,所以祂設立聖餐,由屬祂的信徒藉著分享祂的血和身體來分享祂完全的生命。使主的生命在我們裡面,我們也能常常住在主的裡面(約六56)。

(3). 聖餐的方式:每月舉行一次,可按需要舉行多次,並可在自宅中舉行。凡清楚得救且已受洗禮之基督徒均可領受。

十一、   婚葬:

凡申請在本會舉行婚禮或安息禮拜者,必須為本會會友或直系親屬,且徵得本會同意,並須依照以下原則:

1.      新郎及新娘必須為一男一女,並須為清楚重生得救之基督徒,且須為合法結合者。

2.      凡請求本會主持之任何婚、喪禮,不得在牧師主禮前或之後,由家人親屬另設神壇,或舉行類似拜偶像、念經超度或任何非基督教儀式。

十二、   本會章得按本會實際之需要,經出席會友大會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增修案。

十三、   凡本會會章所未列明者,其有關本會之行政、組織、職權或其他方面,均以「改革宗教會規則」之章則為準。

十四、    本會章遇難解之問題以長執會為最高解釋組織。